温州专利评估机构怎么办理

温州,鹿城2023-06-26 13:5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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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集慧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 具体地点:北京房山区辰光东路16号院青创大厦(全国总部 微信号:zcpg968 联系人:李先生   据了解,集慧专利评估公司起步于2014年,以知识产权代理登记注册服务为基础,通过确权服务到无形资产运营、增值的业务发展成为了国内较早的无形资产增值服务运营商,提供以广大企业用户以如下的完善服务:   一、诊断系统   集慧的专家团队一对一的咨询诊断服务,让用户清楚知道其企业的目前只是产权的详尽保护现状。   二、确权系统   集慧根据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进行针对性地完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使得个人与企业的无形资产价值倍增。此外,在商标疑难确权、版权加急等领域,集慧也能够提供相应助力,实现发明专利12个月取证。   三、评估系统   通过技术手段,集慧可以为企业提供无形资产货币化、为企业提供增资、技术投资、技术融资法律依据等服务。   四、资本化系统   集慧以深度运营的方式,为企业快速找到投融资机构及企业上市包装上市后无形资产持续提升。   除却上述优势外,针对知识产权中的版权、商标、专利(包括非专利技术)以自查、转让、质押、融资、增资、投资为目的的评估领域拥有着强大的专业团队进行服务,合作的客户中不乏搜狗、喜马拉雅、第一视频以及以清华大学、兰州大学、厦门大学为代表的超10所国内重点高校的专利权评估,案例丰富,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得到了广泛认可和高度评价,可以 大化满足客户的需求。   一、以专利技术入股有两个重要前提,第一,该专利已经取得了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并且仍然在专利有效期内;第二,以专利技术入股的人必须是该专利的合法权利人。   二、是专利技术入股,包括以专利所有权入股、以专利实施许可入股,以及将申请专利的权利也视为专利技术作价入股。上述三种出资方式均具有合法性和可行性,但在实践中对后两种出资方式的出资方式在处理时存在一些法律障碍,如专利许可使用的评估定价在实践中难以确定,出资义务的履行也难以确定等,因此后两种出资方式在实践中很少被采用。签署出资协议时, 好明确以专利技术入股的形式,为减少争议,首先应以专利所有权入股。   三、在专利技术入股时,还应考虑明确技术资料和权利的转让,专利技术入股方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后续改进成果的所有权,以及各方的违约责任等合同条款。   四、以专利所有权入股需要完成下列出资手续才能确定出资是否存在瑕疵,首先要评估专利的价值,专利所有权的评估定价虽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但在实践中可以由专业评估人员根据技术含量、生命周期和生命周期所处的生命阶段进行评估。接着,专利权人根据设立公司的合同和章程,到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转让给所投资的公司的登记和公告手续,工商登记机关根据专利权转让的手续,确定专利权人以专利技术入股完成股东出资的义务。   五、专利入股需要特别注意专利技术的可靠性和专利权的及时性,由于专利授权的审查员受专利局文献储备的限制,以及工作疏忽等原因,有可能将不符合专利条件的技术授予专利权,另外,由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没有进行实质审查,因此,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申请宣告专利无效。如果无效,则不具有产权属性,则不能作为技术入股。所以,在签订协议之前,对专利进行必要的审查和检索,并在合同中约定在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非常有必要的,例如,专利被宣告无效或者权利终止之后。   六、增加专利投资的出资比例。原《公司法》规定,无形资产出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无形资产所占比例为35%。因此,以往以无形资产出资的企业,不会成为绝对控股股东,只能在公司治理上处于附属地位。而按照新《公司法》,知识产权出资 多可达100%,可以成为绝对控股股东。用专利技术投资的一方,在签订投资协议时,应明确公司成立后,其对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公司经营中获得利润的方式等。由于《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联营合同,但技术入股人不参与联营企业的经营管理,且以保底条款的形式约定联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对方应支付其技术价款或使用费的,视为技术转让合同。专利技术入股的一方若不仔细考虑该条款的内容,就可能导致其丧失股东地位。   七、以专利技术入股的,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无形资产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分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是,转让该股权应按照营业税的税目缴纳税款。   八、以专利技术入股还必须考虑如何退出或转让股权。科技入股中,出资额是由专业人员对其进行评估确定的价格,今后科技入股一方如想转让或收回股权,如何确定该股权的转让价格将是一个重要问题。提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应明确约定退股或股权转让时,如何计算股权转让价格,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专利实缴出资需要评估吗? 2014年3月1日以后,新公司法在为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软件著作权筹集资金时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不再限制原有70%的知识产权增加比例,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全部使用100%的无形资产来增加资金。股东应及时缴纳认捐款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专利出资入股,需要对资产进行评估。专利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可以通过货币估价作为企业设立的一种出资形式,必须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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